【左看】基層組織才是王道
李亮(文字工作者)
加拿大國會目前正在審理一項編號為C300的法案,該法案係針對加拿大的礦業(包含能源)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作為進行規範,納入關於環保、人權等企業社會責任規定,要求企業遵守。同時,該法案還將創設一套申訴機制,讓加拿大公民或發展中國家受到影響的居民提出申訴,一旦調查確定有違規事項,加拿大政府將取消對該企業的各種補助與支持。
行之有年的企業社會責任(CSR)多半以企業「自願」為原則,近年來才有英、法、丹麥等國明確立法,要求該國公司於財報中揭露相關資訊,但多半沒有明確的申訴或懲罰措施。與此相比,加拿大此一法案確實是個進步。
然而,企業社會責任原是主流企業界為了回應受害民眾的反抗、在消費者面前維護其形象而發展出來的手段,如今有了明確法律規定,也未必能夠真正保護民眾利益。比如2007年加拿大即提出設立對礦業公司的監督機制,由獨立的企業社會責任顧問進行調查,但其任命的所謂「獨立」顧問,卻是由礦業財團資助成立的機構的負責人。歸根到底,基層民眾的權利仍要靠民眾自己的組織與團結來爭取。
【右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
王放(政治評論員)
在全球化的年代,先進國家的跨國公司到全世界投資,在先進國家往往平安無事,在落後國家卻往往出現許多衝突與抗爭,原因無他,在於落後國家的法制不健全,民眾權利受到損害也無救濟管道,而跨國公司自然也樂得利用落後國家的法律缺失。 2009年11月,墨西哥恰帕斯州的一名民眾領袖遭到謀殺,據傳可能是死者生前積極對抗的一家加拿大礦業公司所為,便是此種法制缺失下的產物。
加拿大各礦業公司在墨西哥至少有578個開採工程,類似事件時有所聞。對此,與其仰賴落國家的腐敗政府洗心革面、建設法制,不如由先進國家下手。近年來風起雲湧的企業社會責任,便是先進國家的公民運動對其本國企業與政府施壓而取得的成果。
然而,過去的企業社會責任畢竟較少明文立法,更沒有相應的法定申訴與懲罰,只依賴消費者的道德制衡畢竟有所不足。故加拿大國會目前正在審理的C300法案,除了將礦業公司需遵守的企業社會責任明文規定之外,也設立了申訴與懲罰機制,堪稱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新突破。此種超越國界進行全球法制治理的努力方向,值得嘉許。
From:台灣立報2010.03.10
Reference:
LATIN AMERICA: Canada Moves to Oversee Mining Firms - IPS 2010.03.05
Urgent Action: Support legislation to hold Canadian mining companies to account for abuses overseas - MiningWatch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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