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2

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

【左看】組織才是硬道理
李亮(文字工作者)


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案做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違憲的解釋,值得肯定,而大法官們重視實質社會地位的不平等,而非侷限於法律地位的形式平等,更是值得注意的突破。然而,大法官依舊限於公序良俗的窠臼,未能肯定性工作相關的合法權利地位,最終並未超出先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結論。

早在19世紀末,恩格斯即指出,在消滅私有制使得婦女無需為金錢而賣淫之前,社會主義者首先要考慮的是作為現存社會制度犧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使其擺脫警察的侮辱、要求政府停止對賣淫進行追究,並盡可能地使她們不致遭受貧困,如此才能使他們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和自尊心。而今日台灣尚未能完成的除罪、除罰,其實只是性工作者取得正常社會人格的一小步。

而在政府逐漸轉向「管理」代替罰娼之際,如何管理恐將成為下一波爭論的焦點。同時,切莫以為合法化了黑道問題就能解決。就連一般合法工作場合也無法根絕黑道,更何況是在隱蔽空間、直接涉及人身支配的性交易?歸根到底,只有性工作者更多地自我組織、自我管理,才能對抗政府、黑道或資本的力量。


【右看】歪打正著,市場無情
王放(政治評論員)


眾所矚目的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案,起源於宜蘭兩位法官對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工作者的人道同情,推動了大法官宣示「罰娼不罰嫖」違憲。可以看出,不論以人道、法理、行政、勞權等等何種理由來論述,世人歸根到底不得不承認備受打壓的性交易市場的存在自有其「合理性」,這就是開始認識、進而尊重市場機制的第一步。

然而,台灣的法官們以及倡議的社運團體們畢竟並不真懂市場。他們從人道出發、為性交易市場開綠燈的作法,完全沒有考慮到市場畢竟無情,性交易市場中的競爭態勢很可能隨著性交易洗刷污名、合法開放而進一步加劇,導致他們想幫助的性工作者收入降低。

另一個更令人擔心的問題是,由於並非真正從市場角度思考,政府念茲在茲的所謂的合法管理,很可能只是另一種國家干預的形式,一如著名的台北圓環改建、光華商場改建的失敗案例,最終仍會扼殺性產業的發展。

從產業良性發展的角度言,政府的介入,即所謂的管理云云,實在是越少越好。最好的方法是輔導更多優質的業者進入此一市場,透過市場機制以良幣驅逐劣幣。

From:台灣立報2009.11.11


大法官釋憲文與意見書

◎恩格斯的論述出自他1892年12月22日寫給倍倍爾的信,相關內容與背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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